赵某某,男,66岁,长春第一汽车厂工人,1992年3月6日就诊。
主诉:气短心悸11年,浮肿不能平卧1年余。
现病史:病人近年来,常觉气短,胸闷痛,不能平卧,尿少,双下肢轻度浮肿,发作时汗出如雨。曾在吉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冠心病,心衰Ⅳ°,常服“速效救心丸”,时好时作。近二周,胸闷气短加重,不能平卧。面汗多,阵咳,咳少量白色泡沫痰,偶夹血丝,尿少、下肢浮肿,四肢凉冷,纳少,恶心。
查体:面色苍白,口唇青紫,多汗,四肢厥冷,舌质隐青,苔薄白,雀啄脉,下肢轻度浮肿。
中医诊断:厥心痛(阳气欲脱,瘀阻心脉)。
治法:回阳固脱,化瘀利水。
方药:炒水蛭5克、葶苈子15克、赤芍15克、川芎10克、附子15克、泽泻50克、肉桂3克、桂枝15克、枸杞子25克、干姜10克。
服用上药二周后,症状基本消失,唯觉疲乏,又守前方,随证加减化裁,治疗一月,病人基本痊愈。
[评析]心衰一病,是内科危重症。因此,临证必须详审阴阳,定其病性。体用俱病,阳衰气弱,阴伤血滞,病起危急,急则治标,当调其营卫,祛邪为务。古言气为阳,阳为气之体,气是阳之用,若阳气不振,则心气虚,气为力之本,功之根,心气虚则心动无力,心力内乏,乏久必竭,血行不畅,致使机体内外、局部血虚和血瘀的病理状态,从而心衰作矣。由此可知,心衰的发生,俱心阳不振,为主要病机。日久不复,致心体肿胀。因而任氏重用附子、肉桂意在回阳固脱,阳气足则化气行水,又用炒水蛭、槐花等化瘀导滞,用泽泻、北五加皮以强心利尿等,治疗顽固性心衰,取得了十分满意的效果,为中医治疗急证开辟了新的途径。
杨某某,男,80岁,吉林省长春军分区司令员,于1992年4月20日就诊。 主诉:多饮、多食、多尿,消瘦20年。
现病史:病人于20年前患糖尿病,多饮、多食、多尿,形体消瘦,服用“优降糖”等西药,而未愈,于13年前,就诊于任氏。刻诊:多饮、多食、多尿,消瘦明显,疲乏无力,理化检查血糖360mg%(19.8mmol/L)舌质红,苔黄厚而干,舌尖有芒刺,脉象弦滑有力。
诊断:消渴(阴虚燥热)。
治法:滋阴清热,活络导滞。
方药:缫丝50克、生地50克、知母25克、肉桂3克、三棱10克、莪术10克、仙鹤草20克、黄精20克、枸杞子20克、花粉15克、覆盆子30克。
病人以上方为主,服药近3个月,诸种症状明显好转,血糖明显下降200~400mg/L(11~22mmol/L),尿糖(±),患者经调治20年,带病延年至今,未见合并证,生活自理如常人。
[评析]任氏治消渴,有独到之处,其立论精深、用药独特。
其一,确立病位,重在散膏:一般认为,消渴的病位在肺、脾、胃、三焦。但是,任氏经过临床观察及现代医学理论证实,认为本病的病位在散膏。散膏者,月卒也,相当于现代医学的胰脏。
任氏认为:散膏、脾肾共居中焦,为后天之本,可以散发阳气,温煦五脏六腑,为人体气化升降之轴。另外,散膏、脾胃与肺肝肾,在生理上形成了有机的统一活动,从而来维系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。这一有机的活动,是指脾胃、散膏的各升降、转输,肺的治节、宣降,肝的疏泄,肾的封藏、开合。又由于经络的络属关系,使上中下三焦相互为用,共同完成,即所谓现代医学的内分泌、代谢系统。所以,消渴的病位,是以散膏为核心,波及了肝、脾、肺、胃、肾、三焦等。
其二,喜用肉桂,阳中求阴。消渴病的主要机制,是以燥为主,燥为火之属,火为热之极,热则伤气。气者,肾气也。肾气伤则阳虚,阳虚不能生命火,命火衰则相火微,相火不足,肝阳失助,肝肾阳虚,故而不能蒸津化液,而致津枯液涸。所以,消渴病临证多以阴虚火燥之候为主。
任氏对本证的治疗,强调不可单纯的养阴补液,治病固本,还要顾及阳虚的一面,因为只有阳旺才能生阴,即所谓善补阴者必在阳中求之。
所以,任氏临证喜用肉桂,一者引火归源,二者阳中求阴,然消渴一症,燥盛必伤阴液,阴虚在本病中,同样不可忽视。阴虚必养阴,阴生则津足,故任氏首选生地、知母相互为用。生地甘寒多汁,清热养阴;知母苦寒凉,下滋肾阴,上清肺火,二者合用,相辅相成。
除此之外,任氏对消渴病的治疗,更有独特之用药,每于方中重用缫丝。缫丝者,蚕茧也,其味甘,性微温,含有丝纤维蛋白、丝胶蛋白。其煎汤能生津止渴,是治疗消渴病之要药。
其三,善用三棱、莪术,以防坏病。对消渴病的治疗,任氏强调,要调整机体之阴阳、水火平衡,脏腑、经络、气血互相协调,消渴之症,以燥为主,缠绵难愈,病久势必阴液干涸,血脉失荣,脉络刚而不柔,血脉不畅,气血循行受阻,血液壅滞,转化为瘀,瘀塞经脉,营津不行,渗于脉外,为痰为饮。反之,瘀血痰饮又作为病因而犯于机体,或犯于脑脉,或犯于心脉,而成合并证,即为坏病。为了防患于未然,任氏对消渴的治疗,常用三棱、莪术,二者皆为祛瘀之药,三棱长于破血中之气;莪术善于破气中之血,二者合用,取长补短,相得益彰,破瘀散结之力更强,可用于治疗一切血瘀气结之候。而对于防治消渴病的坏病,更为有效。但本品为破血消伐之品,宁可轻剂、再剂,而不可重剂,要根据病情,中病即止,不可过用,以防伤正。